關于調整線材和燃料油期貨交易保證金標準的通知
發(fā)布日期:2014-12-24
上期發(fā)〔2014〕182號
各會員單位:
根據(jù)《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經(jīng)研究決定,線材和燃料油
1601合約及以后新上市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20%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期貨交易所
2014年12月24日
發(fā)布日期:2014-12-24
上期發(fā)〔2014〕182號
2014年12月24日